【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21号 |
【发布日期】2020年2月6日 | 【实施日期】2020年2月6日 |
【法律类别】加工贸易备案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
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三、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