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公告第651号 关于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博茨瓦纳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发布时间/2006-05-26 17:35:00   浏览/1933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发文字号】公告第651号
【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4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已被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公告第651号

关于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博茨瓦纳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2006年5月4日,博茨瓦纳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博茨瓦纳Selibe Phikwe地区发生SAT2型口蹄疫,最初感染时间为4月11日。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博茨瓦纳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博茨瓦纳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博茨瓦纳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4月11日后(含4月11日)启运的来自博茨瓦纳的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4月11日前启运的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病毒SAT2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博茨瓦纳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