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26号)
发布时间/2016-04-30 17:29:00   浏览/2127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26号
【发布日期】2016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修订内容见财关税〔202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26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种范围包括: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二)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进口的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子种源的管理,促进优质良种的引进,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进口计划,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免税进口建议,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年度免税进口品种、数量范围。进口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免税范围的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五、上述政策有效期为201611日至20201231日。

  六、“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另行通知。在该管理办法印发前,上述政策暂比照“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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