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2020-03-27 19:50:33   浏览/3831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20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法律类别】跨境电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