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8号)
发布时间/2016-12-30 22:06:00   浏览/2033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68号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16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经修订,有效文本见财关税〔2020〕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

            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2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见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

附件:
附件1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附件2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附1 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附2 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附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