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0-04-16 18:27: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浏览/413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5日
【法律类别】知识产权侵权救济 【效力层级】司法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法发〔2020〕11号)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承诺的客观需要,更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目标定位,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运用司法救济和制裁措施,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有效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立足各类案件特点,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制定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规范专利审查行为,促进专利授权质量提升;加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度与其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支撑和驱动作用。加强药品专利司法保护研究,激发药品研发创新动力,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3.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依法裁判侵害商标权案件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增强商标标志的识别度和区分度。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作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解释,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依法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的举证负担。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权利冲突。

  4.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根据不同作品的特点,妥善把握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妥善处理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商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文化创新和业态发展。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电子竞技传播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不正当牟利行为。

  5.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正确把握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合理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认定标准,规范重大损失计算范围和方法,为减轻商业损害或者重新保障安全所产生的合理补救成本,可以作为认定刑事案件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据。加强保密商务信息等商业秘密保护,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科技创新。

  6.完善电商平台侵权认定规则。加强打击和整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效回应权利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维权诉求。完善“通知-删除”等在内的电商平台治理规则,畅通权利人网络维权渠道。妥善审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和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既要依法免除错误下架通知善意提交者的责任,督促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又要追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7.积极促进智力成果流转应用。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流转、转化、应用过程中的纠纷,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交易成本的精神,合理界定智力成果从创造到应用各环节的法律关系、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依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职务发明人的产权权利,保障研发人员获得奖金和专利实施报酬的合法权益。

  8.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完善鉴定程序,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强化罚金刑的适用,对以盗窃、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9.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利。依法妥善审理因国际贸易、外商投资等引发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依法简化公证认证程序,进一步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

  10.切实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11.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积极开展繁简分流试点工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实现专利商标民事、行政程序的无缝对接,防止循环诉讼。严格依法掌握委托鉴定、中止诉讼、发回重审等审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依法支持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为裁判的及时执行创造条件。

  12.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充分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或上市文件显示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销毁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13.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妥善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依法支持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强化知识产权管辖纠纷的规则指引,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研究将违反法院令状、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

  14.有效执行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全面优化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管辖规则。研究完善行为保全和行为执行工作机制。制定知识产权裁判执行实施计划和工作指南,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查控、失信联合信用惩戒等手段加大裁判的执行力度,确保知识产权裁判得以有效执行。

  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15.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规律和趋势,研究完善专门法院设置,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布局,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

  16.深入推行“三合一”审判机制。建立和完善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把握不同诉讼程序证明标准的差异,依法对待在先关联案件裁判的既判力,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

  17.不断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适当扩大技术调查人员的来源,充实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建立健全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构建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18.加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体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的指引作用,促进裁判规则统一。

  19.依托四大平台落实审判公开。充分利用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丰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内容,扩大对外宣传效果,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认同、尊重和信任。

  20.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多边体系建设,共同推动相关国际新规则创制。加强与国外司法、研究、实务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活动,加大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翻译推介工作,扩大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五、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

  21.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知识产权纠纷的多渠道化解,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

  22.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中的沟通协调,加强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版权、海关、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23.建立信息沟通协调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工具运用常态化,提高综合研判和决策水平。

  六、加强审判基础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24.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完善员额法官借调交流机制,积极推动选派优秀法官助理到下级法院挂职,遴选优秀法官到上级法院任职,实现知识产权人才的交流共享。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配备,打造“审、助、书”配置齐全、技术调查官有效补充的专业审判队伍。

  25.加强专门法院法庭基础建设。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各地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建设,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场所、活动经费等方面的保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坚实的人力和物质基础。

  26.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推进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立案、网上证据交换、电子送达、在线开庭、智能语音识别、电子归档、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支持全流程审判业务网上办理,提高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加强对电子卷宗、裁判文书、审判信息等的深度应用,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提供智能服务和精准决策。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