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2日 |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9日 |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 】 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一年)内有效,接续公告见税委会公告〔2021〕5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4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附件清单所列商品,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附件: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注:①ex表示排除商品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税则号列。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3号)
历次对加征美国进口商品关税排除工作及已排除清单(截止2020年2月,含第一批的两次排除、第二批的第一次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