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财关税〔2020〕28号)
发布时间/2020-07-11 11:48: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2721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20〕28号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24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已失效。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适当延长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财关税〔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1231日前(含12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630日前(含6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630日前(含630日)”修改为“在20201231日前(含1231日)”。

 

  二、将“自20207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71日起”修改为“自202111日起”。

 

  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6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