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
发布时间/2020-08-13 14:30:00   来源:财政部关税司网站   浏览/3949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36号
【发布日期】2020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20年8月5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2020年第36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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