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127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1日 |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旧机电产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
(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六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等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三)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评定:
1.属特种设备的,检查是否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2.属食品接触机械的,评估产品安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评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要求;
4.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5.核查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准入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素。
(四)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为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五)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结果审核、证书签发等关键岗位,且保持相互独立,同时确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审核员、授权签字人熟练掌握与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三)通过ISO/IEC 17020体系认证,认证范围涵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作业。
(四)设立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作业岗位和审核岗位。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表(见附1)。
(二)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三)ISO/IEC 17020体系认证证明材料,认证范围应涵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作业。
(四)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本。
上述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若为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第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外公开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备案编号。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中外文)。
(三)注册国别/地区。
(四)公司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所有权或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总署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重新备案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依照职责,以监督检查、追踪货物安全状况等形式,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前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2)。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及其分析、大类产品安全情况分析、收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 海关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工作中,应当对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实际货物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并对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海关总署。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海关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海关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其他有必要实施监督检查的。
监督检查可以采用文件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检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实施审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检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成检查组,并将检查组人员、检查时间等事项提前告知被检查方。被检查方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可以采取实地见证、样品采集、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材料。检查组应当为被检查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重点包括:
(一)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3)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二)对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投诉或其他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方应当在1个月内纠正。检查组应当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实施现场检查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实施。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组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第二十七条 海关总署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
监督检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是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进行整改: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但情节轻微,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所有权或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海关总署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告知海关总署更新备案信息的。
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整改期间,海关总署不予认可其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 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中检验依据错误、检验内容缺失或检验结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1年。
(二)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不合格进口旧机电产品被海关责令退运或销毁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海关监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伪报瞒报、隐藏记录等手段阻碍监督检查,导致海关无法确认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含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的;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证书(含报告)的;装运前检验未在货物启运前完成的;伪造、变造、买卖检验证书(含报告),或者在装运前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3年。
(四)对于恢复认可后1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现(二)(三)项情况的,海关总署在3年内不予认可其装运前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海关对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检验结果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撤销备案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旧机电产品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证书的行为。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海关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检验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海关总署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展装运前检验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表
2.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年度报告
3.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附1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表
□初次备案(1) |
□重新备案(2) |
备案申请编号 (3)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4)
注册国别/地区 (5)
联系人 (6)
联系电话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制
二○二一年版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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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地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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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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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11) |
邮编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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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3) |
传真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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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15) |
身份证号(ID)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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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备案书编号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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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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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 |||||||||||||||||||
出资方、出资金额(万元)、比例(%)及前后变动情况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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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总数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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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部门情况 | |||||||||||||||||||
名称 |
规模 |
从业人数 |
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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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2) |
(23) |
(24)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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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设备情况 |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主要用途 |
数量 |
制造年份 |
运行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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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7) |
(28) |
(29) |
(30)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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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
认证种类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有效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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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3) |
(34)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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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实施情况 | |||||||||||||||||||
从事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年份 |
(36) |
首次从事向中国出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日期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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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开展装运前检验 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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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情况 | |||||||||||||||||||
年份 |
检验量(批次) |
检验量(金额) |
不合格率(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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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40) |
(41)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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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人声明 |
本机构自愿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本机构提供的所有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本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43) (企业印鉴) 年 月 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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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一、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英文和中文同时填写。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三)本申请书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他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首次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的填写此项。
(2)备案申请未被同意、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或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项。
申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2)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3)系统自动生成或由审核机构填写。
(4)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备案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5)填写申请备案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6)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联系人姓名;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7)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8)同第(4)项。
(9)必须详细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商业登记地址,应使用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
(10)必须详细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实际办公地址(有多个办公场所的,应逐一填写),应使用申请备案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准确邮递。
(11)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电子邮箱,确保能收到中文邮件。
(12)填写申请备案机构实际办公所在地的邮编。
(13)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电话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4)填写申请备案机构传真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5)填写申请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6)填写法定代表人所在国籍身份证号码(ID)或社会保险号等。
(17)如申请备案机构已获得备案的,应填写原备案书号,否则无需填写。
(18)填写拟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19)逐一填写设立检验机构的投资方(组织或自然人),及其出资金额、比例,以及历年变动的前后情况。
(20)填写检验机构总的从业人员数量。
(21)填写机构中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各主要部门的名称。
(22)填写办公室面积大小及计量单位。
(23)填写各部门的在职员工数。
(24)填写部门负责人的姓名。
(25)填写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6)填写检验机构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的相应情况,检测设备包括机电产品性能/功能测试、节能/排放等环保项目检测等仪器设备,以上设备均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7)填写相关设备的规格型号。
(28)填写相关设备在装运前检验过程中的作用(如“电性能测试”“机械安全测试”等)。
(29)填写相关设备的台/套数量。
(30)填写相关设备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过程中另行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则填写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年份。
(31)填写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2)企业认证情况包括:企业获得ISO/IEC 17020体系认证;参与行业协会、获得政府经营许可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会员证明、许可证的彩色复印件应随附。
(33)获得相关认证证书的应填写认证机构的名称;列明该行业协会的名称;获得政府经营许可的,列明颁发经营许可的政府部门名称。
(34)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经营许可文件的号码。
(35)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经营许可文件上标明的有效截止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36)填写申请备案机构从事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具体年份,如从未开展过相关业务的,填写“0”。
(37)填写申请备案机构首次对向中国大陆出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如从未开展过的,可不填,为空。
(38)填写目前开展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具体国家或地区。
(39)填写包括备案申请年在内的近三年对出口至中国大陆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有关情况,未满三年则按照实际装运前检验年份逐年填写,从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例如:2018年6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2018年1~6月份,2017年全年、2016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40)填写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业务量,以批次计。
(41)填写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业务量,以金额计。
(42)填写在装运前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批次占总体业务批次的比例。
(43)申请备案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手签名和企业印鉴,复印无效。
(44)填写申请书的填写日期。
附2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年度报告
( 年度)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制
机构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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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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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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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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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法人代表及身份证明(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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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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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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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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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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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名称(中、外文) |
注册地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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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和 部门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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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在册员工人数 |
进口旧机电检验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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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上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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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 |
本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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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或开展的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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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活动情况 |
(内容包括:1.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批次、数量、货值、不合格情况等);2.装运前检验业务开展所覆盖区域、在各区域具体开展的业务量、检验不合格情况及比重情况,检验出证情况等;3.客户委托装运前检验需求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4.经实施装运检验的旧机电产品在中国被海关检出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向海关总署报送相关材料;5.投诉和检验失误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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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情况 装运前检验活动 |
(内容包括:受到海关总署风险预警、实施现场核查或书面调查等监督管理、调整管理类别等各类处理的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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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的情况 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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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声明 |
以上年度报告内容属实。
企业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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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方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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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
1.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
核查机构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原件)。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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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 |
核实办公场所、检验场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传真、电话,以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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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ISO/IEC 17020认证的证明材料。 |
核查证书原件,确认名称、范围及有效期。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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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章程。 |
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的建立和组织的运作,是否对检验机构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影响。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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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多场所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是否覆盖所有场所。 |
检查质量手册,体系文件是否已经涵盖所有场所。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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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和管理 |
6.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够保障检验活动的公正性。 7.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够确保其保持开展装运前检验所需的能力。 8.有一名以上技术负责人,对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全面负责。当技术负责人缺席时,有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负责检验活动持续正常进行。 9.对涉及装运前检验的每个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说明。 |
1.了解检验机构的投资方或所有权,机构治理方式,管理层组成等。 2.了解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及人员构成,财务、营销、共享资源、薪酬、佣金或介绍新客户等诱因。 3.查阅质量手册或相关文件,是否任命了技术负责人,同时指定代理人。 4.查阅岗位说明书。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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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验设施与设备 |
10.检验机构应有充足的适宜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设施及设备。 11.制定并执行校准计划。 12.设施设备状态。 |
1.查阅质量手册与设备管理程序。 2.查阅检验设备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校准检定证书等,并与实物对照。 3.现场演示操作,验证设备状态。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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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验方法和程序 |
13.依照中国关于旧机电产品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有关规定,制定适宜本机构情况的检验方法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保持有效并确保检验人员能够方便地获得。 |
1.查阅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是否与中国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2.查阅与客户签订的执行检验的合同条件。 3.与检验员交谈,询问工作程序,了解其对业务实际状况的适宜情况的意见看法。 4.查阅文件管理程序与文件发放记录。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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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验原始记录 |
14.建立了记录控制程序,规定了识别、储存、保护、检索、处置和保存期限。 15.记录应当能够完整、真实、可追溯地反映原始过程,以表明有效执行了检验程序且对检验活动进行评价。 16.必要时,应当对检验的全过程实施拍摄或拍照,妥善保存和管理。 17.不得随意编造、更改或销毁记录。 |
1.查阅记录管理程序,了解其规定。 2.从业务清单中随机圈定数份证书,调取其存档的检验原始记录及其他报关、航运申报资料(含电子数据),进行审核验证。 3.必要时,与各地海关的检验记录及数据相比对。 4.查看记录清单,是否易于检索,是否缺失,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贮存保管记录的情况。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6 |
检验证书 |
18.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19.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20.检验证书应当为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以中文为准。 21.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
1.查看检验机构设计的专用装运前检验证书格式。 2.查阅证书管理规定。 3.调取数份已经签发的证书,审核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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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正性和独立性 |
22.检验机构应有最高管理者对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承诺。 23.检验机构应独立于进口旧机电产品业务所涉及的各方。 24.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
1.查看最高管理者是否作出对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承诺书或声明。 2.进一步了解投资方及其经营范围、管理层人员组成,确认与检验对象没有共同的所有权,或是其法律实体的一部分;或是受共同的管理层任命。 3.检验机构是否持续识别影响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风险,并作出规定或安排。当存在风险时,应能证明其采取了措施以消除或降低风险至最低。 4.查阅检验机构对外签署的合同清单、往来账册及业务活动记录,审核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行为。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8 |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25.建立符合第三方检验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记录控制、管理评审、内部审核、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投诉与申诉等。 |
1.查阅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记录档案等,审核验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2.将事先收集到的有关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风险预警、投诉等信息,与机构内部相关记录相比对,验证其有效性。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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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构检验能力 |
26.文件化的人员能力要求(包括教育、培训、知识、技能、经验等)。检验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能力。 |
查阅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检验人员岗位说明,是否规定了检验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的教育、培训、知识、技能、经验要求,是否能够胜任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要求。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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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检验人员数量是否与机构业务范围、业务量相匹配。 |
1.取得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人员清单,至少应有3名检验人员。 2.所有在册检验人员应经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且与检验机构签订了正式聘用合同。 3.与检验原始记录相比对,核查是否存在未经考核合格而实施检验的情况。 4.根据事先收集到的检验机构阶段业务量及工作区域,倒推测算每个检验人员的工作量,验证其在依照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规程要求完成所有工作程序条件下,是否明显不合理。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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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否存在将装运前检验活动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
1.查阅管理程序,核查条文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2.调取检验原始记录,核实是否存在委托、分包或外包情况。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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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检验员、授权签字人,对自身工作职能、责任和权限的了解情况,以及对中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熟悉程度。 |
1.与所有检验员、授权签字人交谈,了解其是否清楚自身工作职能、责任和权限。 2.以书面或口头询问方式,测试所有检验员、授权签字人是否熟悉掌握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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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检验人员、授权签字人持续开展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监督的记录。 |
1.查阅教育培训计划和记录。 2.培训内容是否满足中国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检验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3.每次培训是否安排考核,并评价培训成效。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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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现场见证装运前检验实施情况。 |
1.随机抽取数批已受理申报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实施现场见证,包括过程与结果。 2.现场见证对象应涵盖所有检验人员,以核查其检验活动与标准、规程的符合情况。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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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综合评定意见 |
检查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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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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