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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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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服务于钢铁、汽车、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对企业(含各类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自用进口的用于生产、研发或展览等技术水平较高、数量合理、仍有较长使用年限的旧机电设备,实行...
                        2008年第142号           关于公布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人员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公告如下:  一、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名单为: (一)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JAPAN CHINA COMMODITIES INSPECTION CO., LTD.)(二)中国检...
    注: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废止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 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6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铭德 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 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公告如下:    一、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名单为:    1.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不来梅有限公司(CCIC BREMEN GMBH)    2.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马赛有限公司(CCIC MARSELLE EURL)    3.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伦敦有限公司(CCIC London Company Ltd.)    二、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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