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2 21:1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0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21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21年2月26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已被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80号废止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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