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67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0日 |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自动进口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 已被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废止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1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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