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22:49:29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3528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21〕44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下载:

·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