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2年第78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 【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被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废止 |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
商品编码 |
商 品 名 称 |
代号 |
单位 |
备 注 |
2903799021 |
其他仅含溴和氟的甲烷、乙烷和丙烷 |
无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