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16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无需收取纸质单证资料。
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二、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告有关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2)的要求,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海关审核通过后,因故不开展过境运输或者需要修改变更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三、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无法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过境手续;待故障排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 | |||
过境运输申报单数据项 | |||
序号 | 数据项名称 | 数据格式 | 填制条件 |
表头 | |||
1 | 进境关区 | C4 | 必填 |
2 | 进境口岸 | C3..5 | 必填 |
3 | 进境监管作业场所代码 | C..32 | 必填 |
4 | 进境运输方式 | C1 | 必填 |
5 | 进境运输工具名称 | C..256 | 条件 |
6 | 进境运输工具航次号 | C..32 | 必填 |
7 | 进境日期 | D8 | 必填 |
8 | 进境提(运)单号 | C..32 | 必填 |
9 | 包装种类 | C..2 | 必填 |
10 | 辅助包装种类 | C..256 | 条件 |
11 | 经停港 | C6 | 必填 |
12 | 启运国(地区) | C3 | 必填 |
13 | 启运港 | C6 | 必填 |
14 | 出境关区 | C4 | 必填 |
15 | 出境口岸 | C3..5 | 必填 |
16 | 进境货物总毛重 | N..14,4 | 必填 |
17 | 进境集装箱总数 | N..4 | 必填 |
18 | 进境运输工具封志 | C..35 | 条件 |
商品表体 | |||
1 | 商品项号 | C..4 | 必填 |
2 | 商品名称 | C..256 | 必填 |
3 | 商品编码 | C10 | 必填 |
4 | 检验检疫名称 | C3 | 条件 |
5 | 原产国(地区) | C3 | 必填 |
6 | 货物属性 | C..20 | 条件 |
集装箱表体 | |||
1 | 集装箱项号 | C..4 | 条件 |
2 | 集装箱号 | C..17 | 条件 |
3 | 集装箱封志号 | C..35 | 条件 |
注: |
1.“必填”=必须填报; 2.“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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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过境运输申报单填制规范
一、进境关区
按照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填报过境货物实际进境的口岸海关代码。
二、进境口岸
填报过境货物实际进境的口岸代码。
(一)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填报5位国内港口代码。
(二)航空运输:填报3位IATA航站代码。
三、进境监管作业场所代码
填报过境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监管作业场所代码。
四、进境运输方式
填报过境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代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2”(水路运输)、“3”(铁路运输)、“4”(公路运输)或“5”(航空运输)。
五、进境运输工具名称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
(二)公路运输:填报公路车辆车牌号。
(三)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四)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六、进境运输工具航次号
(一)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二)公路运输: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三)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四)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七、进境日期
填报运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格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八、进境提(运)单号
填报过境货物进境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过境运输申报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过境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水路运输:填报总提单号+“*”+分提单号,无分提单的填报总提单号。
(二)公路运输:填报运单号,运单号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下不得重复。
(三)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四)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九、包装种类/辅助包装种类
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过境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名称及代码,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一份过境运输申报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包装种类,可填报多个辅助包装种类。
十、经停港
按照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过境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十一、启运国(地区)
按照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过境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而直接运输进境的过境货物,以过境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进境的过境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国(地区)。
十二、启运港
按照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过境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港口名称及代码。启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十三、出境关区
按照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填报过境货物实际出境的口岸海关代码。
十四、出境口岸
填报过境货物实际出境的口岸代码。
(一) 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填报5位国内港口代码。
(二)航空运输:填报3位IATA航站代码。
十五、进境货物总毛重
填报过境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十六、进境集装箱总数
填报集装箱个数。
十七、进境运输工具封志
填报封志类型加封志号码,中间以“/”分隔,重箱必须填写。格式为:M(机械封志)或E(电子封志)+“/”+ 封志号码。
十八、商品项号
填报以自然数表示的流水号,按顺序逐个填写。
十九、商品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过境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
二十、商品编码
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二十一、检验检疫名称
涉检商品填报“检验检疫编码列表”中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
二十二、原产国(地区)
按照海关规定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及一级行政区划代码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原产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同一批过境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对于有特殊管理规定的,本栏目应按照海关规定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及一级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原产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二十三、货物属性
涉检商品按照海关规定的《货物属性代码表》,填报对应的货物属性代码。有多种属性的要同时选择填报。
二十四、集装箱项号
填报以自然数表示的流水号,按顺序逐个填写。
二十五、集装箱号
填写集装箱(器)编号,只允许出现一次“-”,并不能作为开头和结尾。
二十六、集装箱封志号
填报封志类型加封志号码,中间以“/”分隔,重箱必须填写。格式为:M(机械封志)或E(电子封志)+“/”+ 封志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