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88号 |
【发布日期】2022年9月19日 | 【实施日期】2022年9月19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已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二、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