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106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8日 |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28日 |
【法律类别】信用管理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予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以及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单项标准。
二、关于认证结果
认证结果选项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不适用”。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下同〕的,也应当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基本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的,也应当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的分项标准中如有不达标情形的,该项标准即为不达标。
不适用:企业实际经营不涉及相关海关业务的,海关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三、关于通过认证的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认证结果选项均没有不达标情形;
(二)通用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三)单项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四、关于时间计算
“1年内”,指连续的12个月。
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计算。
高级认证企业复核的,以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计算;其中,海关最近1次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倒推12个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参与计算。
附件2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
认证标准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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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标准 |
达标 |
基本 达标 |
不达标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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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企沟通联系合作 |
(1)建立并执行与海关沟通联系和合作的机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在发现异常、可疑的货物单据或者非法、可疑和不明货物涉及海关业务时,及时通知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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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财务、贸易安全、内部审计等岗位职责分工明确。 | |||||||
2.进出口单证 |
(3)建立并执行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内部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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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并执行进出口单证保管制度,妥善保存海关要求保管的进出口单证以及与进出口直接相关的其他资料和海关核发的证书、法律文书等。 | |||||||
(5)建立并执行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制度。 | |||||||
(6)建立企业认证的书面或者电子资料的专门档案。 | |||||||
3.信息系统 |
(7)建立有效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财务数据等的信息系统,进出口活动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相互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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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录入系统。系统数据自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 |||||||
(9)建立并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墙、密码等保护信息系统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防止信息丢失的程序和备份功能,并对违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 |||||||
4.内部审计和改进 |
(10)建立并执行对进出口活动的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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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年实施进出口活动及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内部审计,完整记录内部审计过程和结果。 | |||||||
(12)建立并执行对进出口活动中已发现问题的改进机制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应当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对海关要求的改正或者规范改进等事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 |||||||
二、财务状况标准* |
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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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状况 |
(13)企业应当提供财务状况相关证明, 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企业的ERP系统已与海关对接的,提供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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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 | |||||||
三、守法规范标准 |
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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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守法律法规 |
(1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1年内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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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 | |||||||
(17)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且违法次数不超过5次或者违法次数不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 | |||||||
(18)1年内无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 |||||||
上述(16)(17)所列行为经海关认定系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执行。 | |||||||
7.进出口记录 |
(19)1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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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款缴纳 |
(20)认证期间,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尚未缴纳海关要求缴纳的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包括加处罚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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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管理要求 |
1年内企业无以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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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向海关人员行贿。 | |||||||
(22)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 | |||||||
(23)拒不配合海关执法。 | |||||||
(2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等进出口单证以及与进出口直接相关的其他资料。 | |||||||
(25)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或海关归类、价格、原产地、减免税核查所需资料等有关材料。 | |||||||
(26)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 | |||||||
(27)由海关要求承担技术处理、退运、销毁等义务,但逾期不履行。 | |||||||
(28)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 | |||||||
(29)涉及危险品等海关重点关注的高风险商品伪瞒报、夹藏夹带被查发。 | |||||||
10.外部信用 |
(30)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1年内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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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贸易安全标准 |
达标 |
基本 达标 |
不达标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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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营场所安全 |
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防止未载明货物和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风险防范需要落实以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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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立并执行企业经营场所安全的管理制度。 | |||||||
(32)建筑物的建造方式能够防止非法闯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保证其完整性、安全性。 | |||||||
(33)使用锁闭装置或者采取进出监控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进出控制措施保护所有内外部窗户、大门和围墙的安全,实行钥匙发放与回收的登记管理或者进出权限的授予与取消管理。 | |||||||
(34)企业经营场所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包括以下重要敏感区域: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域,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等。 | |||||||
(35)车辆、人员进出企业的出入口配备人员驻守。仅允许经正确识别和授权的人员、车辆和货物进出。 | |||||||
(36)对单证存放区域和货物、物品装卸、仓储区域等实施受控进入管理,明确标识受控区域。对未经授权或者身份不明人员有质疑和报告的程序。 | |||||||
(37)企业经营场所的重要敏感区域装有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限应当满足企业自身供应链安全检查追溯的要求。 | |||||||
12.人员安全 |
(38)建立并执行员工入职、离职等管理制度。实行员工档案管理,具有动态的员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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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招聘新员工时应当进行违法记录调查。对在安全敏感岗位工作的员工应当进行定期或者有原因的背景调查。 | |||||||
(40)对企业员工进行身份识别,要求所有员工携带企业发放的身份标识,对离职员工及时取消身份识别、经营场所和信息系统访问的授权。 | |||||||
(41)实行访客进出登记管理,登记时必须检查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进行人脸识别登记。访客进入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佩戴临时身份标识,进入企业受控区域应当有企业内部人员陪同。 | |||||||
13.货物、物品安全 |
本标准所称集装箱包括海运集装箱、空运集装器和在火车、卡车、飞机、轮船和任何其他运输工具上的用于装运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可移动装置和厢式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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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立并执行保证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在运输、装卸和存储过程中的完整性、安全性的管理制度。 | |||||||
(43)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采取“七点检查法”(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部位进行检查:前壁、左侧、右侧、地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 | |||||||
(44)确保企业及其在供应链中负有封条责任的商业伙伴建立并执行施加和检验封条的书面制度和程序,封条有专人管理、登记,已装货集装箱使用的封条符合或者超出现行PAS ISO 17712高度安全封条标准。 | |||||||
(45)确保企业保管的货物、物品和集装箱存放在安全的区域,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货物、物品。 | |||||||
(46)在货物被装运或者接收前对装运或者接收货物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进行身份核实。 | |||||||
(47)运抵的货物、物品要与货物、物品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物品的重量、标签、件数或者箱数,离岸的货物、物品要与购货订单或者装运订单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货物、物品关键交接环节有保护制度,实施签名、盖章或者其它确认措施。 | |||||||
(48)在出现货物、物品溢、短装,法检商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指标不合格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 |||||||
(49)生产型企业对出口货物、物品实施专人监装并保存相关记录;非生产型企业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确保出口货物、物品安全装运。 | |||||||
14.运输工具安全 |
(50)建立并执行保证在其供应链内用于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运输的所有运输工具的完整性、安全性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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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在装货前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藏匿可疑货物、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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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确保运输工具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的安全。 | |||||||
(53)确保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经过培训,保证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的安全。 | |||||||
15.商业伙伴安全 |
本标准所称商业伙伴是指与进出口相关的商业伙伴。商业伙伴系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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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建立并执行评估、检查商业伙伴供应链安全的管理制度。 | |||||||
(55)在筛选商业伙伴时根据本认证标准对商业伙伴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守法合规、贸易安全和供货资质。 | |||||||
(56)企业应当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建议商业伙伴按照本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以加强全球供应链的安全性。 | |||||||
(57)定期监控或者检查商业伙伴遵守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况。 | |||||||
16.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 |
(58)建立并执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贸易安全相关知识的内部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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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定期对与进出口活动相关岗位的员工进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海关最新的政策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关务负责人、负责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至少2次培训。 | |||||||
(60)定期对员工进行与国际贸易供应链中货物流动相关风险的教育和培训,让员工了解、掌握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在保证货物、物品安全过程中应做的工作。 | |||||||
(61)定期对员工进行危机管理的培训和危机处理模拟演练,让员工了解、掌握在应急处置和异常报告过程中应做的工作。 | |||||||
(62)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的教育和培训。 |
*海关对企业财务状况认定标准如下:
(一)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认定。
1.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
(1)上年度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且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的,该项标准为达标;
(2)上年度审计报告为带保留意见且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的,该项标准为基本达标;
(3)上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者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的,该项标准为不达标。
2.企业的ERP系统已与海关对接且提供资产负债表的,企业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该项标准为达标。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值为准。
附件3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认证标准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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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类型和经营范围,企业应当符合相应的单项标准。 |
达标 |
基本 达标 |
不达标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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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 |
1.对与加工贸易或保税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并保管相关单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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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检疫业务 |
2.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审核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中的储存条件及拆检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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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及符合海关要求的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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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植物检疫业务 |
4.企业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对口岸查验、装卸、调离、运输、隔离、生产、加工、存放、流向、检疫处理等环节建立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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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出口食品业务 |
5.企业进出口食品的,设有专门场所、特定部门和专人对进口、出口、销售记录和被境外通报的记录进行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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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年内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问题,调查后确认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批次不超过2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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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内未出现因质量管理不到位,被国外通报使用我国或进口国禁用农药或禁用物质等严重安全卫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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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内进口商未被列入海关总署进口食品不良记录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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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
9.企业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对日常检验监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不合格货物的处置、销毁、退运、召回等情况建立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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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报关业务 |
10.遵守法律法规 (1)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为。 (2)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不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3)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上述(1)(2)(3)所列行为经海关认定系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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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并执行代理申报前对进出口单证及相关信息、监管证件、商业单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并复核纠错的制度。通过信息系统对进出口单证等信息进行申报要素的逻辑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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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执行对代理报关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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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业应当协助海关对其被代理企业或者主要物流运输企业按照通用标准的货物、物品安全和运输工具安全要求实施延伸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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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快件运营业务 |
14.建立并执行对收发件人的提醒制度,主动告知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相关规定,并作出如实申报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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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立并执行收发件人信息核实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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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立并执行对代理申报的快件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监管要求的审核制度,与委托人核实、确认快件申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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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立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揽收快件验视、复核制度,对揽收承运的出境快件实施过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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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全程实时快件物流信息跟踪功能,能够查询、记录快件的揽收、分拣、口岸、货类、签收、申报收件地、实际派送地等信息;对境内交由其他物流企业派送的包裹,能够提供实时物流和妥投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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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立并执行快件风险防控制度,能够识别高风险收发件人、高风险快件,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有违法嫌疑或高风险快件的,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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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物流运输业务 |
20.企业从事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且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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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立并执行控制运输工具按规定区域和路线行驶的管理制度,能够实时掌握运输工具的行驶状态、路线,保存运输工具行驶轨迹数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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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立并执行运输工具驾驶人员与运输工具的匹配管理制度。载运前运输企业应当向客户发送公路运输车辆号牌、驾驶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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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业务 |
23.建立并执行对进入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电商有关监管要求的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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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如实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交易电子信息,并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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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立并执行防止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防控制度,能够对境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校验,利用平台运营所积累的数据对商品归类、价格等准入、税收要素,产品质量和交易真实性进行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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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的身份、地址、资质等信息的审核制度,定期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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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建立并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进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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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建立并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交易行为的监控制度,能够有效识别非正常交易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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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违法违规记录等建立并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的分级管理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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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贸综合服务业务 |
30.建立并执行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客户订单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制度,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报关单信息进行申报要素的逻辑检验以及税收要素、贸易真实性的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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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立并执行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客户的实地审核、培训及分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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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立并执行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客户进出口货物的风险评估制度,能够有效识别高风险货物并采取监装、检查等合理的处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