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1号)
发布时间/2023-03-07 14:45: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1201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令第261号
【发布日期】2023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23年3月7日
【法律类别】通关综合 【效力层级】行政规章
【时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1号令)

202337日海关总署令第261号公布  202337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5321海关总署令第126公布、根据20185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199985日海关总署令第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201712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84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5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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