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7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6月28日 | 【实施日期】2023年6月28日 |
【法律类别】商品归类法规目录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以下称“2022年新标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1轿车”项下“a)”“b)”、注1至注3的技术特性要求。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3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1的技术特性要求。
调整后的具体技术特性要求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税则号列的商品技术特性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进出口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税则号列的商品技术特性要求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技术特性要求 |
8703.2361 |
小轿车 |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的小轿车,应属于具有如下两项技术特性之一的乘用车,但越野车除外: 1.车身结构为三厢式车身; 2.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1)座位数不超过5座,座椅(含可折叠座椅)不超过两排且无侧向布置; (2)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3)车长不大于4000 mm,或车长大于4000mm但不大于5200 mm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580mm。 注1: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对于前横置发动机,为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对于前纵置发动机,为发动机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线。 注2:两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乘用车的行李舱和客舱内部贯通(包括行李舱由一块可移动的隔板分割成上下两部分后,仅上半部分与乘客舱贯通的情形);三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 注3:车顶外覆盖件是指车身顶部外表面的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附加在车顶上的附件。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的小轿车,仅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后面的空间具有供各人乘坐的固定座位,并带有安全装置(例如,座椅安全带或安装座位安全带的定位点和配件),或具有固定的定位点和配件,以备安装座椅和安全设备;这些座椅可以是固定的、折叠的或可从定位点移走的; 2.沿车厢两侧带有后窗; 3.在车厢两侧或后部具有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 4.与乘客区间相连的整个车厢内部具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
8703.2362 |
越野车 |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的越野车,应为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1.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2.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3.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和一位驾驶员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不小于30%,并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五项: (1)接近角不小于25°; (2)离去角不小于20°; (3)纵向通过角不小于20°; (4)前轴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 (5)后轴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 (6)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不小于200mm。 4.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时,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注: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有一种悬架状态具有1~4技术特性时也视为越野乘用车。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的越野车仅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后面的空间具有供各人乘坐的固定座位,并带有安全装置(例如,座椅安全带或安装座位安全带的定位点和配件),或具有固定的定位点和配件,以备安装座椅和安全设备;这些座椅可以是固定的、折叠的或可从定位点移走的; (2)沿车厢两侧带有后窗; (3)在车厢两侧或后部具有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 (4)与乘客区间相连的整个车厢内部具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
注:上述商品技术特性要求在对小轿车、越野车所装发动机及其气缸容量(排气量)作相应修改后,可适用于《税则》品目87.03项下的有关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