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2 13:25:00   来源:财政部官网   浏览/1365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2日 【实施日期】2023年08月22日
【法律类别】跨境电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2024年01月31日前有效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2023130日至202512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