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36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23年11月1日
【法律类别】优惠特惠与原产地法规目录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