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2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36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23年11月1日

【法律类别】优惠特惠与原产地法规目录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