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进出境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人员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书面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二、进出境人员未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无需填报《申报单》,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填报纸质《申报单》或电子申报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
(八)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九)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十)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四、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填报纸质《申报单》或电子申报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一)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五、进出境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海关进出境人员指尖服务”小程序、互联网网页(npc.chinaport.gov.cn)等渠道预先填写行李物品电子申报数据,进出境时,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确认相关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六、携带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的,参照本公告第三条至第五条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式样).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3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
申报单(式样)
正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 | |||||
请仔细阅读申报单背面的填单须知后填报 | |||||
姓 名 |
性别 □男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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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国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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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证件类型 □普通护照 □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公务护照 □外交护照 □边民证 □其他 | |||||
进出境证件号码 | |||||
进境人员填写 |
出境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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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何地 |
前往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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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航班号/车次/船名 |
出境航班号/车次/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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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日期 年 月 日 |
出境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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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有下列物品的,请在“□”划√ |
携带有下列物品的,请在“□”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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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进境物品; □2.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4.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5.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6.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7.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 □8.货物、货样、广告品; □9.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 □10. 需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11.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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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出境物品; □2.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货物、货样、广告品; □4.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5.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6.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7.需办理暂时出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8.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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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有上述物品的,请详细填写如下清单 | |||||
品名/币种 |
型号 |
数量 |
金额 |
海关批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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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阅读本申报单背面所列事项,并保证所有申报属实。 | |||||
进出境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 |
背面
重要提示 一、免税限额限量相关规定 (一)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进境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其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免税数额。 (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三)进境人员携带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 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 序号品种免税限量标准1烟草制品(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2酒精饮料(1)进境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四)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二、携带人民币、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规定 (一)人民币:每人每次进出境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20000元。 (二)外币现钞:当天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其他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其他规定详见《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三、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其他提示 (一)本申报单所称“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二)本申报单所称“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15日以内进境超过1次的人员;“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三)如需办理行李物品暂时进出境、分离运输行李等业务,请妥善保管本申报单。 (四)未按规定向海关书面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