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3号(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31 20:27: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103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25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
 2025年4月1日
法律类别:
 旅客通关及寄递物品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便利进出境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人员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书面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二、进出境人员未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无需填报《申报单》,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填报纸质《申报单》或电子申报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

  (八)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九)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十)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四、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填报纸质《申报单》或电子申报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一)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五、进出境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海关进出境人员指尖服务”小程序、互联网网页(npc.chinaport.gov.cn)等渠道预先填写行李物品电子申报数据,进出境时,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确认相关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六、携带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的,参照本公告第三条至第五条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式样).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3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

申报单(式样)

正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

请仔细阅读申报单背面的填单须知后填报

姓        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地区) 

进出境证件类型   □普通护照 □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公务护照 □外交护照 □边民证 □其他      

进出境证件号码

  进境人员填写  

  出境人员填写  

来自何地

前往何地

进境航班号/车次/船名

出境航班号/车次/船名

进境日期   年  月  日

出境日期   年 月  日

 携带有下列物品的,请在“□”划√

 携带有下列物品的,请在“□”划√

□1.禁止进境物品;

□2.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4.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5.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6.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7.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

□8.货物、货样、广告品;

□9.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

□10. 需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11.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1.禁止出境物品;

□2.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货物、货样、广告品;

□4.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5.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6.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7.需办理暂时出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8.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携带有上述物品的,请详细填写如下清单  

 品名/币种 

 型号 

数量

金额

 海关批注 


























我已经阅读本申报单背面所列事项,并保证所有申报属实。

进出境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

背面

重要提示

一、免税限额限量相关规定

(一)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进境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其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免税数额。

(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三)进境人员携带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

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

序号品种免税限量标准1烟草制品(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2酒精饮料(1)进境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四)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二、携带人民币、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规定

(一)人民币:每人每次进出境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20000元。

(二)外币现钞:当天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其他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其他规定详见《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三、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其他提示

(一)本申报单所称“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二)本申报单所称“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15日以内进境超过1次的人员;“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三)如需办理行李物品暂时进出境、分离运输行李等业务,请妥善保管本申报单。

(四)未按规定向海关书面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