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4月签订控制单元开发合同,并于2020年6月和2021年8月分2次完成支付开发合同金额425000美元。开发完成后,当事人于2021年1月及2021年4月分2批次从采购变速器控制单元共360台并向海关申报进口,向海关申报购买合同CIF价格合计62280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支付开发金额425000美元应计入上述申报进口变速器控制单元完税价格中。因当事人原因致公司报关主管不知道公司在进口上述货物前另签订了开发合同及开发合同支付425000美元的情况,导致该公司在进口360台变速器控制单元时漏申报上述开发合同金额,未发现主观瞒报情形。
经海口美兰机场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360台变速器控制单元漏缴税款580793.55元,自违反规定发生之日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漏缴税款的滞纳金160589.42元。
以上行为有椰城海关稽查移交报关单、合同、转款单据、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等材料,情况说明、补缴税款滞纳金票据复印件等材料,询问笔录、查问笔录、海关核税证明书、海口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函复图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违规。
鉴于你公司上述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认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