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加 工贸易手册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出口 “冷轧不锈钢平板”、“冷轧不锈钢卷”等16票,涉及货 物704341千克,申报总价198.28万美元,原产地申报为“中 国”,经查,原产地实为“印度尼西亚”。据此,认定当 事人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