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架层板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货架层板4582千克、项二货物仓储货架17372千克、项三货物螺母1026千克、项四货物螺丝2524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33648美元。当事人出口酱油6000千克,面包700千克,东莞米粉1000千克,方便面1000千克,矿泉水7000千克,可乐8000千克,红豆饼200千克,小小酥150千克,绿豆饼1000千克,果粒奶优26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43450元,大碗面、陈醋、料酒、鸡精、腐乳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东莞米粉、鱼酸菜、皮蛋、泡红椒、脆笋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