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阀门11500套、项二货物柱盆130套、项三货物瓷砖5904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80462.4美元。当事人出口滑轮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4380元。出口黄桃罐头800千克、天润奶啤2000千克、菜籽油1500千克、茉莉花茶2500千克、褚橙饮料2000千克、蛋黄派740千克、米线800千克、红枣黑芝麻糊500千克、猫耳朵700千克、花生油2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31306元,黄桃罐头、米线、花生油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天润奶啤、茉莉花茶、褚橙饮料、蛋黄派、红枣黑芝麻糊、猫耳朵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菜籽油需报商品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