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的监管方式向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申报进口独石电容等货物,其中独石电容数量为19千克。
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的监管方式向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申报出口独石电容等货物,其中独石电容的数量为28.5千克。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联合查验组对上述货物进行查验并取样送检,2022年4月29日,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送检样品中的独石电容属于固体废物。
上述28.5千克独石电容中,19千克的独石电容为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9.5千克独石电容为当事人以上述报关单申报进口的货物。其余9.5千克的独石电容当事人已于2022年1月通过区内划转的形式转让给他公司。
2022年7月21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的19千克独石电容退运出境,2022年9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