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2日,海关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过期食品。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