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的监管方式向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申报进口独石电容等货物,其中独石电容数量为19千克。
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的监管方式向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申报出口独石电容等货物,其中独石电容的数量为28.5千克。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联合查验组对上述货物进行查验并取样送检,2022年4月29日,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送检样品中的独石电容属于固体废物。
上述货物中,独石电容的数量为28.5千克。其中19千克独石电容为当事人以上述报关单申报进口的货物。其余9.5千克的独石电容为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
2022年7月21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的19千克独石电容退运出境,2022年9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稽查结论》、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和装箱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和装箱单、《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责令退运决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