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日,当事人以径予放行的方式向马村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商品包括高精密片式电阻、数字硅咪、触摸开关等,其中数字硅咪共计9.6千克。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并取样送检。2022年8月30日,经广州海关技米中心鉴定,该批商品中的数字硅咪为固体废物。
经查,上述货物由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以径予放行的方式向马村港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进口后存放于海口综合保税区内。
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于2023年1月6日责令当事人将进口的9.6千克数字硅咪退运出境。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海关查验记录、责令退运决定书、货物退运报关单及提单、入境径予放行声明及入库登记资料、出境径予放行声明及随附资料、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