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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子器件含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9 16:34: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次

    2023年1月2日,当事人以保税仓库货物监管方式向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电子器件,申报货物有主板、鼓芯、电源板、机箱、机壳、液晶屏等6类。2023年1月9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对该批货物取样送检,1月15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鉴别报告,送检样品中主板、显卡、机壳、液晶屏属于固体废物。经清点,属于固体废物的主板净重为2837.16千克,机壳净重为692.4千克、显卡净重为44.1千克、液晶屏净重为989.42千克,上述固体废物总净重为4563.08千克。

    2023年1月17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批货物还存在数量申报不实和未申报情形。其中电源板申报进口13824个,实际进口15360个,少报1536个;小液晶屏申报进口932个,实际进口1707个,少报775个;风扇实际进口2284个,均未申报。上述申报不实与未申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238209.97元人民币,经洋浦港海关计核,漏缴税款10313.84元人民币。

    2022年3月21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制发责令退运决定书,3月30日当事人已将全部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鉴别报告,报关单,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过磅单,集装箱照片,现场理货记录及对应商业发票,称重记录,查问笔录及随附材料,风扇及液晶屏情况说明,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责令退运决定书及退运材料,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及未申报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5:05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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