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当事人因不了解海关报关政策要求,向海口港海关申报进口18票、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222.44万元奶粉等货物时未申报或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
以上违法事实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海口港海关等海关关于回复协助核查有关案件事项的函,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及海口海关缉私局移交案件笔录、报关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未填报或未如实填报贸易合同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