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所有已申报的货物都未到货(项1落地扇426台、项2婴儿车490千克、项3摩托车配件22260千克、项4包装袋1470千克);当事人出口LED灯4000千克,价值人民币12560元;香皂6800千克,价值人民币56644元;拉杆箱5000千克,价值人民币54050元;沐浴露8000千克,价值人民币35120元。当事人出口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香皂和沐浴露出口均需要进行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