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卫浴挂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卫浴挂件原申报数量2400千克、价值15600美元,实际数量为1200千克、价值7800美元;项二货物桌布原申报数量2480千克、价值22320美元,实际数量为1280千克、价值11520美元;项三货物包包原申报数量8006千克、价值110482.8美元,实际数量为2106千克、价值29062.8美元。当事人出口镜子210千克、切端油30千克、洗衣机50千克、泡泡水300千克、塑料板50千克、卫浴配件900千克、餐具56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3393元。出口螺蛳粉700千克、绿豆900千克、花生1500千克、黑糖浓浆500千克、西米罐头900千克、果味酱300千克、粉圆400千克、酸豆角10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50870元,螺蛳粉、黑糖浓浆、西米罐头、果味酱、粉圆、酸豆角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绿豆、花生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