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向海关代理申报进口菲律宾活鳝鱼212批,销售额人民币15249273元,申报货值人民币10636535元,清关费人民币2078914元,利润人民币2533824元;申报进口印尼活鳝鱼100批,销售额人民币19555861元,申报货值人民币14134833.39元,清关费人民币2433472.85元,利润人民币2987554.76元。
经查,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均为否,无备注二次申报。上述进口的鳝鱼,涉及卖方(国外供货商)对进口活鳝鱼进口后销售中获得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八条(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四)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经计核, 当事人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496924.09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