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9日当事人申报从越南进口400吨白砂糖到海口综合保税区,申报价格为475美元/吨,存放于保税区仓库内。经查,2021年1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在明知该批白糖因无法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不能申报出区进口的情况下,擅自将78吨白砂糖偷运出海口综合保税区,用于当事人的生产。经海关计核,上述78吨货物计税价格为240058.1元,漏缴税款共计166840.41元。当事人擅自将保税货物提离监管区只是用于关联企业的生产,尚没有非法所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六条。
没收当事人走私的78吨白糖,并处罚款人民币166840.41元。因该78吨白糖已运至当事人的关联企业投入生产,无法没收,决定追缴当事人等值价款人民币240058.1元。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