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价格108401.74美元。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所有已申报的货物都未到货(项1缝纫线 1575千克、项2布料41222米、项3针织扁机袖14550条)。另有牛奶4040.96千克、方便面3062千克、一次性医用口罩870千克、谷粒多2410千克、奶条510千克、含乳片430千克未申报,涉检货物总货值为人民币8544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