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电线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电线申报重量24992千克,实际到货重量2742千克;项二货物电柜申报重量750千克,实际全部未到货。当事人出口喷头400千克、空瓶400千克、护发素4500千克、婴儿护理套装3500千克、洗发水4500千克、香皂3500千克、防晒霜3500千克、酒3000千克均未向海关申报。其中除喷头、空瓶外,其他货物出口均需要进行出口商品检验。酒的出口还需要进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