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导轨6500千克、项二货物门锁13850个、项三货物锁芯720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149290美元。当事人出口椰子冻540千克、青柠茶味饮品2000千克、红薯干400千克、玉梦红酸汤1200千克、火锅川粉500千克、新疆灰枣600千克、海天上等蚝油2500千克、黄豆酱2000千克、酸汤猪脚复合调味料500千克、老椰汁1500千克、早餐包500千克、酸汤粉500千克、牛乳味蛋糕500千克、乌龙茶2000千克、港式牛乳茶1500千克、榴莲酥500千克、桂花酸梅汤饮料20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32415元。椰子冻、青柠茶味饮品、红薯干、海天上等耗油、黄豆酱、老椰汁、早餐包、牛乳味蛋糕、乌龙茶、港式牛乳差、榴莲酥、桂花酸梅汤饮料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玉梦红酸汤、火锅川粉、新疆灰枣、酸汤猪脚复合调味料、酸汤粉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1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