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6月0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挤压机组件一批。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挤压机组件20176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86756.8元。当事人出口鳕鱼肠500千克、茶兀饮料2000千克、海苔味梳打饼干800千克、天润奶啤1500千克、农夫果园饮料1500千克、黄豆酱1200千克、大红枣枸杞酸奶1500千克、玉米浪500千克、瓜子400千克、高山绿茶1500千克、脆鲜剁青椒1000千克、原味玉米糊500千克、动康果汁饮料2000千克、豆瓣酱800千克、阳春面776千克、香弹面筋卷800千克、吐司面包500千克、担担面800千克、重庆小面800千克、软面包8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64768元。其中鳕鱼肠、茶兀饮料、海苔味梳打饼干、天润奶啤、农夫果园饮料、黄豆酱、大红枣枸杞酸奶、玉米浪、高山绿茶、原味玉米糊、动康果汁饮料、豆瓣酱、阳春面、香弹面筋卷、吐司面包、担担面、重庆小面、软面包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瓜子、脆鲜剁青椒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