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南沙海关查验发现,所有已经申报的货物都未到货(项1厨具套装17820千克),申报价格147906美元。另有塑料餐盒3000千克、小麦粉660千克、调味粉1800千克、泡红椒2100千 克、泡豇豆碎2100千克、粉丝1160千克、牛油火锅底料 2200千克、椰子汁3500千克、面条1300千克未申报,其中小麦粉、调味粉、泡红椒、泡豇豆碎、粉丝、牛油火锅底料、椰子汁、面条需要出口商品检验,总价值为人民币8159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