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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帐篷架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2 14:44: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所有已申报的货物都未到货(项1帐篷架12000千克、项2帐篷布 26800米)。另有洗澡搓4060千克、真皮辊3840克、护发素 8000千克、洗发水8000千克未申报,其中护发素、洗发水需要出口商品检验,货值 695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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