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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陈醋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2 14:55: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次

    2023年6月17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1全身模特1260千克、项2衣帽架(散件)18960千克均都未到货,货物申报总价格144560美元。你(单位)出口陈醋4000千克、海天耗油5000千克、雲耳1000千克、十三香1000千克、海天酱油4500千克、方便面1500千克、黄豆腐竹800千克、咸鸭蛋1100千克、冬菇1000千克,当事人出口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以上货物出口均需要进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其中雲耳、冬菇出口还需要进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2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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