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7日,当事人以C类快件申报进口的一票货物进行查验,申报品名为“拉链袋样品2个”,申报数量为2个,申报货值为USD6。经查,实际为刀具2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鉴定,其中一把为管制刀具。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伪报方式邮寄国家限制进境的货物进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项和(三)项之规定:没收涉案刀具2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