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在广州白云机场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1票“水貂皮大衣”,申报数量518件,申报总价为541310美元。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确认上述该票货物为旧纺织品,实际该票水貂皮大衣合计约259万元人民币,与申报总价相差约116万元人民币,涉及可多退税款154388.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