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出口的项一货物女式长裤(商品编号:6104620090)11660条、项二货物女式上衣(商品编号:6104320000)9233件均未到货。另外当事人出口品客薯片1001千克、芬达苹果味汽水20592千克,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以上货物出口需要进行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