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 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帐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 物帐篷184件、项二货物帐篷架20475千克实际均未到货, 总货值97418.3美元。当事人出口打包封口机10台、门窗保 护膜2500千克、包装盒5261千克、汽车配件1500千克、五 金配件1500千克、食品添加剂600千克、塑料盖600千克、 包装袋2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105475.3元。 当事人出口脆皮卷990千克、棉花糖800千克、蓝莓豆浆 9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36392元,该三项货 物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机械油5400千克, 价值人民币63072元,出口该商品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和 报商品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 秩序、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