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 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 物玻璃杯922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39680.4美元。当 事人出口塑料盒113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 8475元。当事人出口电池196个,价值人民币23030元未向 海关申报,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 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出口响螺片360千克、芝麻油1140千克、瓜子1790千克、糖瓜条3460千克、菜干 750千克、清爽梅550、清肝祛湿茶1360千克、糖桔饼 2870千克、冲菜头片1850千克、紫菜110千克、鹿茸菇50千 克、茯苓287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 228289.8元。其中糖瓜条、清肝祛湿茶糖桔饼需报食品卫生 监督检验,响螺片、芝麻油、瓜子、菜干、青爽梅、冲菜 头片、紫菜、鹿茸菇、茯苓需报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7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