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当事人向首都机场海关申请核销ATA手册。经查,实际货物为戒指,标签号850226,数量为1件,价格106800美元。经查,当事人拟核销ATA手册,由于该公司员工粗心大意,未仔细核对,将手册交给报关公司报关,造成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
1、单证册及随附单据;2、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3、相关公司责任人员的笔录材料;4、涉案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2日